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实施意见

  (六)每年举办合作金融机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服务创新案例评选活动,对为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给予一定奖励。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新途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融资产品创新实践。
  二、优化融资结构,扩大文化创意产业直接融资规模
  (七)探索建立我市文化创意企业上市项目信息库,完善文化创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分类指导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改制上市,积极培育一批文化创意大企业、大集团。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在上市辅导期内可享受财政税收、土地资产处置、人才落户及住房、相关手续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文创企业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11号)执行。引导和培育一批发展成熟、规模较大的文化创意企业在主板上市和一批成长性较好、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创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支持已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开展再融资。
  (八)充分发挥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与杠杆作用,促进文化创意企业资金投资多元化。探索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基金组建,通过股权投资或项目投资等方式,促进我市优秀文化创意企业做大做强。
  (九)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民间资本参与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充分发挥杭州市创业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文化创意产业,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7号)执行。
  三、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投融资配套服务体系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自2010年起,连续5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用于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