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0〕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清理范围和工作任务
规章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和郑州、洛阳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工作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规章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
在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限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等问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一并予以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