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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提供信息的具体范围、内容、方式、期限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协商确定。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五、税务机关应当创新税源管理方式,根据税源结构和分布状况,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

  税务机关应当公平、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指导、权利救济等服务,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六、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七、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税务机关组织收入情况以及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

  九、违反本决定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有效开展协助、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十、违反本决定规定,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或者提供纳税服务的;

  (二)截留、挪用税款或者代征手续费的;

  (三)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情节严重的;

  (四)未依法履行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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