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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已于2010年8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5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
(2010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本决定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二、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方式,保障地方税收收入。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税收缴纳异议协调机制,巩固分税制后的财政收入。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地方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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