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2010年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筑府发〔2010〕5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住投公司:
《贵阳市2010年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收取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贵阳市2010年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收取标准
一、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对其发放租赁补贴标准为:
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一)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定期公布的不同地段每平方米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的平均租金;
(二)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保障人口数:单人户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按2人计算,两人户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按2.5人计算,3人(含3人)以上保障家庭按实际低保或低收入人口数计算。
(四)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确定为:
1.低保家庭按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55元以下(含)的非低保家庭按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8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8;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56元至650元以下(含)的家庭按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6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6;
4.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51元至975元以下(含)的家庭按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4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4;
(五)每季度领取租赁补贴少于50元的保障家庭,其租赁补贴按每季度50元发放。
二、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其交纳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定期公布的不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结合家庭收入情况确定为:
(一)低保家庭按该地段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的10%交纳租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55元以下(含)的非低保家庭,按该地段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的20%交纳租金;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56元至650元以下(含)的家庭,按该地段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的40%交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