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皮革企业应远离居民区等,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造成周围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皮革企业,应予搬迁,或者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凡达不到防护距离要求的皮革企业生产车间,应封闭和通风,并对车间废气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切实加强皮革企业环境监管
1.所有皮革企业及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其中含铬废水单独处理设施出水口应当安装流量计和总铬监控设备,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应当安装流量计、总铬、COD、氨氮、总氮等监控设备。废水排放口和治理设施关键环节应当安装视频监控仪。
2.加强在线监控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运用。皮革企业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要分别连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室和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控室。当地环保部门要加强检查、比对。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权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持证上岗人员对服务范围内的各皮革企业排水情况进行采样监测;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数据必须连接至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3.皮革集中区域应当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皮革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废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检查、监测。
三、分类整治皮革企业集中区
(一)晋江安东工业片区
1.所有皮革企业都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方可排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由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与泉州市皮革协会协商提出,报晋江市环保局审核备案。其中,硫化物应≤1mg/L,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铬应≤1.5mg/L。
2.兴业、峰安、锦兴等现有已在生产的皮革企业,由泉州市、晋江市环保局组织对其环保“三同时”措施、2009年下半年以来皮革大整治要求整改的问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准予恢复正常生产,生产规模和排污总量应控制在环评批复范围内。
3.可慕皮革集控区内63家皮革企业:(1)已完成含铬废水、综合废水由专用防渗管道分流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准予恢复生产,加工蓝湿皮、二层皮;未完成含铬废水、综合废水分流改造或者仍在利用房前屋后排洪沟排放废水进入集中治理设施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2)实行产能控制、排污总量控制,现有企业恢复生产后其规模、排污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量。整个可慕集控区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排放水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量。(3)严格按照本《工作意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和产能、排污总量“等量置换、等量转移”原则,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整合、重组、提升,不得简单挂靠、拼凑。逾期未整合提升的,予以关停淘汰。
4.丙厝源盛皮革公司由晋江市政府责令其整合集中,符合本《工作意见》规模控制、清洁化生产、分流分治、综合治理等要求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5.“退二进三”8家皮革企业中原有规模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的,可根据本《工作意见》关于结构调整、规模控制、清洁生产、分流分治、集中治理等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方可投入建设和生产;原有规模小于30万标张/年的企业,必须在晋江市辖区内淘汰落后皮革企业,实行产能“等量转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方可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要抓紧建设调节池,调整运行参数、处理工艺,按规范完善中控系统,以适应皮革企业不同生产季节、同一天内生产工序不同的排水量变化冲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和排海管处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同时,要尽快实施扩建工程,以适应皮革废水排放量增加的需要。在扩建工程未建成投运,不具备对安东工业片区皮革、纺织染整企业废水进行全面集中处理的能力的情况下,服务区内皮革、纺织染整企业必须限产限排。
7.泉州市政府应针对安东工业片区皮革企业较多的实际,组织建设含铬废渣综合利用设施。对无法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废料和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置,不属危险废物的应严格管理并送往垃圾焚烧厂焚烧。
8.晋江市政府应加快安东工业片区规划环评进度,并设立安东工业片区环保分支机构,专门负责皮革、纺织染整、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日常管理。
(二)漳浦赤湖皮革集控区
赤湖皮革集控区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经专家论证达不到本《工作意见》要求,应由漳州市政府根据结构调整、规模控制、清洁化生产、分流分治、集中治理等规定和以下要求,重新组织技术论证,并提出企业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废安全处置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方可恢复建设。
1.区内所有皮革企业均属新建企业,其产能指标必须在本省区域范围内通过关停淘汰落后皮革企业“等量转移”,且规模都必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
2.区内所有皮革企业必须全面实现“五水分流”,建设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回收利用设施和预处理设施,综合废水应在厂内进行初步处理,减少排入集控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染负荷。排入集控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浓度应控制在COD≤800mg/L、氨氮≤50mg/L、硫化物≤1mg/L,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铬应≤1.5mg/L。
3.严格排污总量和排放浓度控制。其中,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废水排放总量≤648.4万吨/年,COD≤648.4吨/年,氨氮≤97.3吨/年,二氧化硫≤1043.3吨/年,烟尘≤231.8吨/年;总铬、硫化物、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漳州市政府组织论证后提出,报省环保厅批准。集控区必须严格依照排污总量指标确定产能和产品类型。排放标准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确实无法达到的,允许参照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建企业排放标准限值,即COD≤160mg/L、氨氮≤35mg/L、BOD≤30mg/L、硫化物≤1mg/L、动植物油≤15mg/L,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铬≤1.5mg/L,但不得突破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则必须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
4.集控区污水处理厂应健全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同步建设完善的中控系统,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和排海管处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5.集控区应建设含铬废渣综合利用设施。对无法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废料和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置,不属危险废物的应就近采取规范焚烧的处置方式。
(三)泉港普安皮革集控区
普安皮革集控区管理薄弱,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去向存在严重问题,不适合继续进行皮革加工,区内皮革生产线全面关闭,现有企业尽快转产。
(四)现有皮革集中区外的皮革企业
2009年下半年以来实施的皮革行业大整治中要求整改的问题整改到位的,由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检查验收后准予恢复生产,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限值和排污总量指标控制要求,并严格按时间节点落实本《工作意见》关于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分流分治等规定。凡整改未到位的,不得恢复生产。
四、落实皮革行业整治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是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本辖区整治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