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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0〕1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皮革行业(天然皮革加工,不含合成革和人造革)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皮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皮革行业结构调整

  (一)坚决淘汰关闭落后企业

  1.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皮革企业(无论是原皮加工还是蓝湿皮、二层皮加工,下同)一律责令立即关停淘汰(详见附件),省经贸委、环保厅要进一步组织排查,加强监督,对后续排查发现的低于3万标张/年的企业要督促有关市、县及时关停淘汰。

  2.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以上至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2012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

  3.现有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上至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底,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2015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

  4.现有规格2.8×2.5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转鼓,一律于2012年1月1日前强制淘汰。

  (二)严格皮革产能总量控制

  1.到2012年,全省皮革行业产能控制在2008年水平。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2015年皮革行业产能控制目标。

  2.新建、扩建、迁建皮革企业,必须在本省范围内淘汰落后皮革企业,调剂出产能总量指标后,实行“等量置换、等量转移”。

  3.新建、扩建、迁建皮革企业,规模必须达到或者经整合、提升、重组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且必须布局于沿海皮革集控区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迁建废水排入江、河、湖、水库的皮革企业。

  (三)运用先进工艺提升生产水平

  1.所有皮革企业必须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化生产技术。(1)循环用盐,洗皮水澄清处理后应回用于浸酸,禁止使用卤代有机类防腐剂和含砷、汞、林丹、五氯苯酚物质,推广使用无毒和可生物降解的防腐剂。(2)采用低硫、无硫酶脱毛及低COD(化学需氧量)排放的脱毛方法,实行小液比脱毛,脱毛浸灰废液必须循环使用。(3)利用化学及生物助剂,提高浸灰效果,循环利用浸灰液,取代石灰的加工工艺,2011年1月1日起一律采用无铵盐脱灰技术。(4)提高化料吸收率,解决加工过程中鞣剂、加脂剂、助剂吸收不好而产生的废水高COD、BOD(生化需氧量)和高油脂含量,以及染色过程中染料吸收不净带来废水高色度问题。(5)使用新型水溶型或水乳型涂饰材料,替代溶剂型涂饰材料,减少甲醛及其他有害挥发物质的使用。(6)用非卤化物表面活性剂代替卤化物表面活性剂,用易生物降解的助剂代替不易降解的助剂。(7)对皮革加工使用的化工材料进行严格分析、筛选,采用无氨或低氨化料,不用高氨复鞣材料。

  2.所有皮革企业必须因地制宜、因厂制宜实施水回用。(1)加强对用水量的监控,不仅要在企业总进水口安装流量计,而且要在用水量大的设备进水口安装流量计,做到按工艺精确用水,杜绝大开、大冲、大洗,用水不计量,严重浪费水资源的粗放式用水操作行为。(2)在湿加工工段要采用小液比工艺,改流水洗为批量封闭水洗。(3)铬鞣工序的废液必须循环利用。(4)应将经二级生化处理的水替代新鲜水,用于生产、厂区环境保洁及其他对用水水质要求不高的生产环节,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3.分期分批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1)新批建皮革企业必须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工业(牛轻革)》(HJ/T448-2008)、《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行业(猪轻革)》(HJ/T127-2003)规定的二级清洁生产水平,即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2)2010年底前,现有皮革企业必须达到HJ/T448-2008、HJ/T127-2003规定的三级清洁生产水平,即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基本水平。(3)2012年底前,现有规模在30万标张/年以上企业必须达到HJ/T448-2008、HJ/T127-2003规定的二级清洁生产水平。(4)建立全行业清洁生产持续推进机制。(5)对按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省环保厅、经贸委要责成有关市、县予以关闭淘汰。

  二、严格皮革行业污染防治

  (一)落实皮革加工废水分流分治

  1.全面实施“五水分流”。现有皮革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含铬废水单独处理,并限期于2010年底前完成含硫化物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分流改造,新建、扩建、迁建(含在建未投产)企业必须同步实现“五水分流”。

  2.铬鞣、复鞣工序不再回用的含铬废水,必须采用合适的碱性材料和工艺使铬生成氢氧化铬沉淀,回收铬再生铬鞣剂,无法回收的必须按危险废物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铬≤1.5mg/L)后,再进入综合废水集中处理。

  3.含硫化物废水必须单独预处理。现有加工原皮的皮革企业限期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含硫化物废水预处理设施,回收硫化物再生脱毛剂,无法回收的必须将含硫化物废水处理至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硫化物一级排放标准(≤1mg/L)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集中处理。新建、扩建、迁建(含在建未投产)原皮加工企业,必须同步建设含硫化物废水的预处理设施。

  (二)实行排污总量和排放浓度双重控制

  1.2011年全省皮革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8年下降10%,2012年比2008年下降20%,2015年比2008年下降30%。由省环保厅在2010年底前下达皮革行业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十二五”期间每年下达减排计划。

  2.坚持“集中制革、污染集中治理”,皮革集中区必须建设统一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皮革企业产生废水经厂内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二级生化处理,必要时应进行三级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3.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建设规范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视,监控参数包括进出水水量和水质(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以及硫化物等其他特征污染物浓度值)、鼓风机电流(或鼓风量)或曝气设备的运行情况(电流或频率)、曝气池溶解氧浓度、曝气池污泥浓度等。

  (三)综合处置皮革固体废物

  1.牛皮加工去肉产生的油渣应进行综合利用,禁止随意丢弃或者排入废水处理设施。采用保毛脱毛法,实现毛的回收利用。鞣制前的皮边角废料应当用于制作明胶、水解后回收胶原蛋白或者深加工合成表面活性剂等。

  2.蓝湿皮边角料、染色后的皮革废弃物应当用于制造再生革或者脱铬后提取蛋白质用作工业蛋白原料,未脱铬的可制作皮革化学品回用于皮革生产,未利用的按危险废物处置。

  3.综合废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需按危险废物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提倡规范的焚烧处置方式,逐步淘汰填埋处置方式。

  (四)严格防止皮革恶臭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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