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猪主产区:为鼓励发展生猪生产,对年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的生猪生产大县,鼓励和扶持规模化生猪专业合作社在兼并重组当地屠宰厂(场)的前提下,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以屠宰自产和本地生猪为主,实行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屠宰企业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屠宰行业有关标准和制度。落实定点屠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以及《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标准和规定,认真落实《江西省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制度》、《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卫生质量管理制度》、《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车间卫生质量管理制度》、《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召回制度》等四项制度,建立健全生猪进厂登记、生猪产品出厂登记、肉品品质检验及肉品无害化处理登记等三个台账。
定点屠宰企业要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取得动物防疫证,严禁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没有畜禽标识和其它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问题生猪,建立健全对“问题肉品”从销售、批发、屠宰到养殖层层进行有效追根溯源的工作机制。屠宰厂(场)要规范代宰制度,综合运用签订肉品质量安全责任状等多种方法,建立完善生猪代宰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安全约束机制。
(二)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对生猪屠宰企业执行有关标准和制度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开展每年一次年检及审验工作,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由设区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收回其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充实、加强商务系统的执法力量,落实执法人员编制、装备和工作经费。
(三)强化生态和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有关环保标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贯彻落实有关环保政策,严禁在地表饮用水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及化工、农药(原药生产)、钢铁、焦化、水泥(熟料)、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型项目大气防护距离内设置屠宰厂(场)。对没有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屠宰企业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和优化布局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创建工作。省财政将支持全省重点屠宰厂(场)的放心肉体系建设。各市、县也要根据商务部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升级改造和优化布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