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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江西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

  4.坚持依法整治。严格执行和逐步完善生猪屠宰行业法规标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和肉品流通秩序。
  (三)发展目标。
  1.淘汰落后产能,行业集中度明显提升。鼓励现有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资源整合重组、体制机制创新。到2013年,全省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生猪屠宰产能淘汰10%,到2015年淘汰30%。
  2.屠宰工艺和设备水平上新台阶,行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到2015年底,所有县以上屠宰厂(场)全面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国家标准。严格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完善污水处理及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2015年,县以上定点屠宰企业污水处理及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比例提高到95%以上。
  3.产品结构不断优化,综合利用率明显增长。到2015年,争取县以上定点屠宰厂(场)的猪肉小包装销售比例提升到20%左右,冷鲜肉市场份额提升到20%左右,推动我省冷鲜肉包装化、品牌化发展。支持屠宰企业对生猪内脏、皮、毛、骨、血等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2015年底,力争使全省生猪副产品尽可能得到有效利用。
  4.培育一批质量安全品牌企业。到2015年,在全省重点培育硬件设置规范合理、质控机制科学规范、产品质量安全达标、零事故零投诉的大型定点屠宰品牌企业5-10家。
  三、规划布局
  1.设区市城区:南昌市城区的定点屠宰厂(场)少于4家,其他设区市少于2家。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规定的Ⅱ级以上条件。
  2.县(市)城区:原则上只设置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乡镇、边远山区:
  (1)靠近城区且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并提倡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和配送服务能力,保障其猪肉市场供应。凡是能够通过就近方便配送保障猪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2)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3)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市场供应,不得跨区域流通。其具体供应或销售区域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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