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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58号 2010年8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省、市、县分别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大队。省级名称为“江西省应急救援总队”,设区市名称为“××市应急救援支队”,县级名称为“××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大队主要领导分别由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主官担任,省、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政委由同级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县(市、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政委由同级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同时,按照“三类以上支队不少于40人、四类支队不少于30人、五类支队不少于20人,普通一级消防站(中队)不少于30人、普通二级消防站(中队)和特勤消防站(中队)不少于20人”的名额,由各级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队员,纳入公安消防队伍统一管理并实行联勤联训,缓解公安消防队伍警力不足矛盾。
  二、职责任务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对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并开展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三、组织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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