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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炼钢100万吨、水泥161万吨、焦炭10万吨、铜冶炼3万吨、造纸4万吨、制革10万张标皮、化纤0.5万吨的任务要求,各设区市要根据省工信委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确保三季度前落后产能全部关停。2010年第三季度末,省工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督察,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六)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全面推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能源节约。2010年7月底前,省工信委要组织对全省工业企业开展能耗限额专项节能监察,确定超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凡是超过国家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企业,一律按限制类收取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企业,按淘汰类收取惩罚性电价,遏制高耗能行业低水平增长。
  (七)大力实施重点工业节能工程。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着力抓好300个国家立项的节能技改项目建设,督促110个新开工节能项目尽快达产达标,确保今年第三季度全面建成投产,抓紧发挥节能效益。今年省级节能专项资金,要优先向工业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短平快”项目倾斜,包括支持300户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200户年耗能五千吨标煤以上万吨标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实施一批周期短、见效快、节能量大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确保今年年底前形成实际节能能力。
  (八)加大对节能工作奖惩力度。2011年上半年,省政府将对“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好的地区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省工信委要组织对全省重点用能企业“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企业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评先。
  (九)加强组织领导。省工信委负责做好300户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200户年耗能五千吨标煤以上万吨标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协调管理,重点抓好300户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企业节能监察监管。各设区市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抓好本辖区内年耗能五千吨标煤以上万吨标煤以下企业日常节能监察监管。
  发改、统计、质监、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企业节能工作。发改部门要抓好16户全国千家行动企业节能工作;统计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企业加强能源消耗统计与分析;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校定、校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资企业节能监督,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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