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目标。2010年,全省300户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节能150万吨标煤,其中,16户千家行动企业实现节能88万吨标煤;全省200户年耗能五千吨标煤以上万吨标煤以下工业企业实现节能32万吨标煤。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要切实强化目标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应于2010年7月25日前将本方案核定的工业节能目标(见附件)分解落实到本辖区重点用能企业,并将此作为第三季度预考核、年终总考核的依据。2010年下半年,省发改委会同省国资委、省工信委对主要产品能耗没有下降且年耗能10万吨标煤(2009年)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逐月约谈,督促落实节能措施。2010年第四季度,省工信委要根据第三季度预考核结果,对节能目标完成进展缓慢、能耗增长快的企业实施领导约谈。各设区市对可能完不成节能目标的企业,要挂牌督查,“一厂一策”指导企业制定并采取应急措施。各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实施节奖超罚。
(二)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各市、县(区)要切实加强对300户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200户年耗能五千吨标煤以上万吨标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管,依法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负责人备案管理制度,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结合工业企业“四率”考核,在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高耗能行业重点企业中组织开展能效对标试点活动,定期发布主要工序能耗领先水平和“领跑”企业名单,开展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组织开展节能专项监察。各市、县(区)要组织对300户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200户年耗能五千吨标煤以上万吨标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和节能专项监察。一是要对重点用能企业主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节能监察,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二是2010年第三季度要对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节能监察,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特别是落后机电设备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四)加强能耗数据调度分析。各市、县(区)要加强对300户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200户年耗能五千吨标煤以上万吨标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调度分析。自2010年8月起,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信委负责按月对年耗能10万吨标煤的48户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进行调度分析,并于次月16日前将情况通报省发改委。各设区市要按季度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情况进行调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