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监发〔2010〕9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卫生管理,根据《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省对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 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七条 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从事供水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