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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5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8月6日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5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贾汪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专门用于农副产品交易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
  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价格、质监、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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