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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禁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禁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的决定》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8月13日批准,现予公布。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禁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的决定
(2010年5月27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财经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齐齐哈尔市禁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的议案》。
  会议认为,《齐齐哈尔市禁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于1996年实施以来,对我市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企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环境得到了优化,政府职能也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国家和省里也出台了更宽泛的规范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法规,其内容已经涵盖了禁止向企业摊派事宜。此外,目前该规定的主管部门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历经两次机构改革,现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其职能将发生较大变化,已经不适宜作为全市禁止向企业摊派的主管部门。该规定在特定时期出台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会议决定,废止《齐齐哈尔市禁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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