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2000年11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⒈第五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特区旅游签证时免填申请表,免交照片,但需要填写入境登记卡,接受边防检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⒉删除第九条中的“或前往厦门经济特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⒊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其活动范围限于厦门岛和鼓浪屿内。”
(二)
厦门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⒈第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具体管理办法依照《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执行。”
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动物的活动,消灭病媒动物的孳生场所。除四害的管理办法按照《
厦门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执行。”
⒊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妨碍爱国卫生工作正常开展,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
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1995年11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⒈第八条修改为:“市、区审计机关每年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市、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⒉第十条中“审计意见书”修改为“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