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7月23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修改: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
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1996年10月2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1996年11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
厦门市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996年11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四)
厦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五)
厦门市城镇住房交换管理规定(2000年8月1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