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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四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客运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和物流及其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搬运装卸、仓储理货等业务。

  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保障安全,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禁止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发展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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