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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安徽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拟定差别电价收入年度预算;
  2.参与差别电价收入资金的分配;
  3.审核并按管理程序下达资金;
  4.会同有关部门对差别电价收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差别电价收入的解缴入库。
  第五条 省经委主要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等项目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制定分年度、分行业、分市、县(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企业;
  2.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甄别并提出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
  3.督促市、县(区)和企业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地验收合格后,提出差别电价收入资金安排和取消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意见;
  4.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实施差别电价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经委、省物价局,根据省经委提出的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拟定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报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省物价局负责提出差别电价执行标准、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差别电价收入的监缴入库。

第三章 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

  第八条 凡被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确定为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均应按规定执行差别电价。
  第九条 差别电价收入由省电力公司根据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确定的执行范围和标准直接向企业收取,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收取的差别电价收入扣除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等相应税金后全额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上缴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截留和挪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规定划解省级国库。
  第十条 对实施差别电价后转产或关停的企业,申请不再执行差别电价的,由省经委组织相关部门核查验收并报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不再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的差别电价收入,一律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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