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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安徽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安徽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财企〔2009〕216号)


各市财政局、经委(工经委、工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电力公司
二○○九年三月十日

安徽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1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6〕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差别电价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
  第三条 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和使用由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统一协调安排,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差别电价收入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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