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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产权登记。接收项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行政单位灾后恢复重建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接收灾后恢复重建形成的项目资产后,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督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企业接受灾后恢复重建形成的国有资产后,应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依法确认灾后恢复重建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非公有制企业(含非公有制控股企业)利用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根据政府性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进行分类管理。政府投资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应转按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投资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投资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财政贷款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不形成资产。

  四、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完整

  省直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资产移交划转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资产顺利移交划转。资产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管护好接收资产。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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