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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批复文件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土建工程和设备到位情况;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三)规范竣工验收程序。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初步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参加,形成初步验收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初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档案管理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由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领导小组在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专家组,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领导小组根据《竣工验收鉴定书》决定项目是否交付使用,确定移交管理运行时间。对必须返工或完善的工程,提出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明确竣工期限及验收办法。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有争议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三、规范工作程序,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划转与产权登记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规范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划转手续,做好产权登记管理,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完整交接。

  (一)及时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先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移交划转、产权登记和入账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项目资产移交划转手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时间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划转手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移交前向资产接收单位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项目建设和会计核算等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完整齐备,符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档案资料经双方确认后,进行工程项目现场移交。交接双方应联合对工程实物、配套设备、设施及设备附件等进行查验、清点,并签署竣工项目资产移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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