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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
(2010年9月7日 川办发[2010]7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划转、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数量多,投资大,资金来源渠道广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年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总体要求,我省在今年底前将有一大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陆续建成投入使用。为切实规范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省级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所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产,是指纳入《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由省直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

  二、明确方法步骤,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确定竣工验收标准。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投入使用;竣工财务决算已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工程质量合格并履行备案手续,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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