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闽安监矿山〔2010〕194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文印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应进行“三同时”审查审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应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新建”是指:在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区域未经任何开发而开发的矿山开采建设项目或为选矿过程所产生的尾矿择地排放而建设的尾矿库项目;“改建”是指:各种证照齐全已投入正常生产运行的矿山,因生产条件的变化而相应需要对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及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进行重大改变的建设项目;“扩建”是指:各种证照齐全已投入正常生产运行的矿山,计划将开采范围的扩张超过原设计范围和加大矿山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对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及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工程进行调整或改变的建设项目。
二、每个建设项目地质勘查必须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三、凡是地下开采的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要求聘请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否则,不得开工建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每个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建设时间组织施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首次申请延期应征得原审查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延期6个月,再次申请延期应征得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意,第三次申请延期应经省安监局同意,方可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