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角膜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11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角膜移植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角膜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角膜移植手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
江苏省角膜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角膜移植手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角膜移植手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角膜移植手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角膜移植手术是指用透明的角膜片置换混浊或有病变部分的角膜,以达到增视、治疗某些角膜病和改善外观的目的。角膜移植手术可分为全层角膜移植术和板层角膜移植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角膜移植手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设有独立眼科的三级医院或具备三级医院技术水平的眼科专科医院。
(三)具有独立的眼科门诊,能对患眼的结构及视功能作出客观的评价。具有独立病区,病床30张以上,病房和病床设置符合要求。
(四)手术实施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眼科显微手术及角膜移植手术基础,每年完成20台以上的角膜移植手术,手术成功率95%以上。
(五)具有眼库或相应职能科室:能够对供体的来源及去处进行系统的管理,及时取得供体眼球并对供体眼球进行活性及非活性保存。
(六)具有麻醉、检验、放射和心电图等相关辅助科室。
(七)具有眼科专用手术室,配备相关监测、抢救设备,布局符合要求。
(八)手术室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消毒隔离技术规范》要求。具备角膜移植诊疗项目的设备条件、技术人员和工作基础。
(九)具备法律部门或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