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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会同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参与拟定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培训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行政管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对外联系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接待民族和宗教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事宜;负责民族宗教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起草本局重要文件;负责局机关的党群、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民族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研究拟订有关民族事务的相关政策以及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指导和监督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的实施与宣传;承担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参与地方性民族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拟定、执行和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落实;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新闻出版事业的法规、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扶贫开发以及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和散居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及少数民族代表人物的政治安排工作;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要求,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对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即办件”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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