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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要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未能像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受到足够重视和有力保护,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严重滞后有一定关系,因此,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农业部部令《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根据《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国有和集体水域滩涂分别规定了养殖发证登记的程序、申请材料、登记要求等内容,并对发证登记后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等手续做了相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是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核发养殖证法律效力等同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农业部第1408号公告,规范了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有关证书文本格式,并正在开发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统一于2011年1月1日启用。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熟练掌握养殖证信息系统操作技能,组织好发证登记工作,履行好法定职责,确保到2011年底全面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任务。

  各地要充分认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对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保护养殖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意义,按照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保护合法权益。要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加强保障,加强研究,加强督查,按时保质完成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各项任务,为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附件: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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