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服务海西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海渔〔2010〕306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企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海洋与渔业服务海西跨越发展,按照坚持“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指导方针和实施“五大战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先行先试,发挥海洋与渔业服务海西跨越发展的作用
(一)积极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工作。突出先行先试和海洋特色,组织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建设规划,确定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定位和目标措施,努力争取国家部委相关配套扶持政策。认真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建设实施方案,推进海洋经济跨越发展。
(二)全力支持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认真落实支持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18条意见,在实验区建设项目用海、海洋环境保护、发展现代渔业、对台交流合作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深化政策研究,根据实验区建设需要,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做好服务工作。
(三)加快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确定并公布无居民海岛名录。优化实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审批办法。选择1-2个县开展试点,允许单位和个人,并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按照规划参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
二、优化服务,为实施“五大战役”提供项目建设用海保障
(四)支持新增长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用海。在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前,新增长区域和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海选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其修改方案可与项目用海论证一并申请、一并论证、一次性报批。新增长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填海主体区域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部分区域位于功能空白区或待定区的,在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时,一并对功能区划的符合性进行论证,属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定位或功能兼容的,可免申请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直接进行用海审批。
(五)下放海域使用审查权限。填海面积小于10公顷以下,且由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用海项目,委托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组织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评审、审查、提请市政府出具项目用海意见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