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输尿管镜技术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输尿管镜技术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泌尿外科床位总数不少于80张。
2、具备输尿管镜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输尿管镜技术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
3、有至少4名具有输尿管镜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4、有与开展输尿管镜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近3年在国内(外)核心专业杂志发表相应论文不少于10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6、举办过全国或省级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输尿管镜技术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学习输尿管镜结构、工作原理、操作流程、消毒和维护、并发症及其处理等理论知识。
3、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输尿管镜技术诊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4、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输尿管镜技术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熟悉输尿管镜技术诊疗操作并对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5、在境外接受输尿管镜技术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对培训基地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五、其他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输尿管镜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输尿管镜技术诊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