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随意涂改渔船标识、不标识或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
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③其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在案件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信息录入渔政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重大渔业违法案件要根据《东海区重大渔业违法案件通报暂行办法》规定上报东海区渔政局,并报省执法总队备案。
㈡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
⒈主要任务。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摸清辖区渔船修造厂的分布情况,对业务量相对较多的船厂要重点进行监管。要联合工商、边防、安监等部门开展辖区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执法大检查。省执法总队要加强对全省渔船修造厂执法检查的督促和指导。
⒉处置原则。对已获得农业部认可的渔船修造厂非法修造渔船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农业部认可的船厂擅自修造渔船的行为,要强化源头管理,把好准入关,主动与边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查处。
三、方法步骤
㈠明确打击重点,制定行动方案
各地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内容,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行动方案。各地的行动方案于8月27目前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专项行动期间实行月报制,各地须在次月的5日前,将上月专项行动情况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
㈡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各地要积极参加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深入分析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与海事、边防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