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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点范围:突出渔业船舶建造、渔船证件、标识管理。

  时间要求:从8月20日至10月31日,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

  重点内容:㈠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

  ⒈主要任务。⑴开展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工作。查处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行为。同时,要按照《福建省渔业船名规定》规范船名、船籍港的标写和船名牌的悬挂。⑵查处海上无证捕捞违法活动。

  ⒉处置原则。⑴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渔船标识不规范等非法行为。海上行动中,查获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发现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渔船,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在回港后按照协作办案制度组织调查处理。对海上治安案件或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处理。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互相通报违规渔船情况,加强对违规渔船整改情况的跟踪核查。对查处的重大渔业违法案件,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按照《东海区重大渔业违法案件通报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通报。

  ⑵严格执行《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其它法律规定。对海上查获的套牌和“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调查处理,不得现场罚款后放行。在禁渔区线外查获的套牌和“三无”船舶,查获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同时报告东海区渔政局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执法总队),由东海区渔政局根据异地扣港处理原则指定扣押港口,明确办案机构,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处理。办案机构结案后要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报东海区渔政局和省执法总队备案。

  ⑶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不予当年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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