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宜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管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管理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市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相关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