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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及时根据法制机构的初审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草案说明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草案起草处室会法制机构报厅长办公会审议。
  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按公文办理流程审核后,报厅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印发,一个通知只能印发一件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由厅办公室统一编排规范性文件专用文号,格式为:苏卫规(处室缩写)〔年份〕XX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部门的文号。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通过网络、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应当予以说明。

第六章 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处室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8份、电子文本交法制机构。
  法制机构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后,1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递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制定说明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制定依据。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查。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会同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对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予以答复、说明。

第七章 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由厅机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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