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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专家、公民的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关单位、组织、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工作一般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负责;必要时,可由法制机构牵头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分歧意见的,按下列分工进行协调:
  (一)与管理相对人的分歧意见,由起草处室协调;
  (二)厅机关内部的分歧意见,由法制机构协调;
  (三)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协调处室负责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厅领导审阅。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处室在报分管厅长审阅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案说明等有关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初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必要性、宗旨和依据、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制定的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送交的材料,应当经起草和参与起草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名。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组织和专家、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主要意见;
  (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当与起草处室充分沟通。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起草处室的参与下,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必要时,法制机构也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或者再次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返还起草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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