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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苏卫办〔2010〕18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和规范性,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法〔2009〕41号)等相关规定,在征求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疑问、意见或者建议请联系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我们将根据情况,适时修订办法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请示。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江苏省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备案条例》、《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由本厅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的草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建议以及其他部门与卫生厅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政策等上位法制定的,用以规范卫生行政管理事务、调整卫生行政管理关系,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厅机关名义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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