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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土地调查,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发证以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土地收购管理办法,组织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核与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办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负责地价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矿产品运销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审查、登记和地质勘查成果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调查并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十一)安排并监督管理上级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各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二)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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