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组织抢险救灾。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协调指挥全省渔业执法船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保持通讯畅通,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的安全情况下,确保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⒊2 应急结束
根据省气象部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解除台风警报的信息和指示,由领导小组宣布终止渔业防台风紧急状态。
4.后期处置
⒋1 善后处置
4.1.1 根据受灾情况,领导小组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抗灾救灾善后具体事宜。
4.1.2 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向灾区派遣救灾指导工作组,各组人员应于当天或次日赴灾区了解核查灾情,指导帮助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灾后补救措施,促进生产尽快恢复。
⒋⒈3 厅渔业处应尽快统计出各地渔业受灾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厅计划财务处及时提出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安排的建议方案。
⒋⒈4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灾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提交灾后评估报告,制订善后工作计划。
⒋⒈5 根据灾区需要,及时协调省内外有关部门,组织水产种苗、渔药、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调剂,做好渔业生产的恢复重建工作。
⒋⒈6 省渔业互保协会要积极组织和配合承担渔业保险单位和人员,及时奔赴灾区开展渔业受灾理赔工作。
5.应急保障
⒌1 资金与物资保障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与物资,用于台风灾害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
⒌2 观测与预报保障
省海洋预报台加强对台风动态的监视,保障海上观测网正常运行,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确保信息网络的畅通,及时开展灾后调查,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
⒌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防台风应急工作中的电话(传真)、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加强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提高渔船防灾减灾和海上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台风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