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成人教育
第二十四条 成人教育应当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高各民族劳动者素质。
成人教育包括扫盲教育、农牧民文化技术教育、在职进修、中长期培训等。
教育、科技、文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农牧、扶贫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成人教育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扫除文盲工作,杜绝新文盲产生。
州、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考核验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设多种形式的文化、技术学校(班),组织农牧民学习文化和实用技术,提高公民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干部职工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在职人员利用进修、自学和广播电视、函授等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构建全社会终身学习的氛围。
第五章 教师队伍
第二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择优聘用,确保质量。
第二十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等情况,以县为单位,每3-5年对教育事业编制总额进行一次调整。
第二十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在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聘用教师时,根据需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双语教师。
第二十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实行绩效工资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提倡和鼓励教师到艰苦偏远的乡(镇)、村任教,并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制定政策给予优惠。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恪尽职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因材施教,教学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