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幼儿园或民族学前班开设双语课。
第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接收具有接受基础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视教学研究,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设施、图书和现代信息技术设备的配置,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
第三章 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创造条件,突出地方特色合理设置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办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政府统筹协调职能,优化、整合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加快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同其它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开放办学。调整专业结构,优化课程设置,注重专业实用性。
第十九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当以提高农牧民素质为重点,创新办学模式。开展技能型人才、农牧区实用人才、再就业和农牧区劳动力转移等培训,提高社会成员的就业、工作、职业转移以及创业能力。
第二十条 州、县公办职业学校应深化改革,建立健全适合学校实际且充满活力的用人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培训基地建设,使教育教学与技术能力培养相结合,为发展经济提供人力资源。
第二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规范并且执行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纳入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体系,统筹安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