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
(1994年3月3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11月3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0年3月13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0年5月27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州战略,保障教育优先发展。
第三条 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教育工作应坚持国家教育方针,突出素质教育,提高民族整体素质。
民族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和借鉴其它民族教育发展的文明成果,推进民族教育的发展进程。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教育的重点是基础教育,努力使基础教育与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协调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