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警惩处措施。根据预警警示级别,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受警示市州采取相应惩处措施。
黄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市州,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橙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市州,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市州政府在警示发布后5日内向省安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立即进行整改,限期完成,具体整改方案由市州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整改工作结束后,由市州政府负责检查确认。
红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市州,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市州政府在警示发布后5日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立即进行整改,限期完成,具体整改方案由市州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整改工作结束后,由市州政府负责检查确认,并在2010年底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实行安全生产预警监控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预警监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预警监控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市州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列入预警监控的市州政府,要在每月30日前,向省政府、省安委会上报整改落实进展情况。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甘发改规划〔2006〕607号)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总结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逐项核对,逐一分解,实行挂牌治理,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对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要实行月通报、季发布制度,严格落实预警监控措施,确保完成2010年国家下达我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任务及“十一五”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抓好整改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省安委会要加强对预警监控市州整改情况的调度督查,把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对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给予表彰奖励;对受到红色预警警示的市州,2010年底考核按照预警惩处措施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