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灾群众生活安置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甘政发[2010]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南州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受灾群众生活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10〕63号)精神,根据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实际,现就灾区群众生活安置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户籍不在本地,但在舟曲县城购有商品房、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证明的灾民,其房屋在泥石流灾害中被冲毁的,享受与本地灾民同等的救助与安置政策。
二、户籍不在本地,但在舟曲县城租房从事个体经营者,且有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经营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所租房屋在泥石流灾害中被冲毁的,享受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继续在舟曲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本人意愿选择集中安置与分散异地自行安置。分散异地自行安置的与当地分散安置者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