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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一)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的任务数分配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各设区市专项使用。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预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县(市、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专户。

  (二)严格资金使用监督。各地要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促进监督和管理的有机融合。

  四、严格补充耕地考核工作

  (一)考核内容。各地取得国土资源部网络备案配号的新增耕地面积以及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数量,作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考核依据。

  (二)考核办法。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年度补充耕地台账,考核各地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省国土资源厅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设区市上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三)考核奖惩。对补充耕地项目质量好、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设区市予以适当奖励。对未完成省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又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指标的设区市,暂停受理其下一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

  五、切实加强补充耕地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区)政府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补充耕地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设区市政府要通过签订责任书将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分解下达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要具体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责任单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建设,充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二)健全完善配套管理措施。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牵头会同省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国家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管理、验收(中期、竣工)等配套管理规定,研究制订按数量核定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的具体办法。确保补充耕地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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