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项目立项审查,严防项目重复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和100亩以上的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立项;100亩以下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立项。
(三)做好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突出耕地质量、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做好项目设计审查。市、县(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组织开展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强化项目投资方案评审,严把项目投资审批关。各地要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严格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类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应按相关规定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资金县级报账制、竣工决算审计制等基本管理制度,严格按设计施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稽查和联合驻点检查等方式,督促提高项目工程质量。要加强项目实施报备工作,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情况应及时在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动态监管系统报备。
(五)规范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由同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各类补充耕地项目的工程建设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进行验收。土地整理规模在2000亩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组织检查验收。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按照规定对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进行抽查,各地应认真落实抽查提出的整改意见。验收通过的补充耕地项目,应及时在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报备,取得备案配号。
(六)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各地应在本行政区范围内,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切实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对确实无法完成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区),允许以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市、县(区)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有偿调剂费用,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协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