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闲农业点建设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从事休闲农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相关经营执照齐备,产权关系清晰。
(二)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偷税漏税,不搞黄赌毒,不欺客宰客,不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障金。
(三)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有充足的休闲、游览、体验、展示等活动空间,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
(四)交通便捷,标志明显。
(五)经营内容以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村生活为基础,有鲜明的热带农业特色,农业项目用地面积占示范点总面积70%以上;涉农生产项目和设施、生产活动能有机地融入休闲观光活动中,体现出较高的产业融合度和景点特色;特色鲜明,主题突出,内容健康、丰富、安全,参与性、趣味性、体验性、知识性强,农味浓厚。
(六)区内设施完善,配套齐全,有相应的游客接待设施和场所,卫生整洁,绿化较好。
(七)各项管理和质量安全制度健全,每一景点(项目)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危险地段标志明显;现场品尝、销售的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八)管理规范,有完善的接待制度,各接待环节协调有序,态度热情,服务优良,有专人负责服务咨询与投诉。
(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好,有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
(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良好的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对周边环境不造成建设性和运营性破坏。
(十一)注重形象宣传,有一定的促销手段和活动能力,在周边地区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第六条 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
(二)申报点建设、运行基本情况书面总结材料;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辅证材料;
(四)市、县、自治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要求客观、真实。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定程序:
(一)由经营主体向申报点所在的市、县、自治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