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具有使用权5年以上的育苗的土地;
(三)具有满足生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
第八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农业厅(农垦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行政许可规定日期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对申请者的基地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具体审核和审批程序按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培育袋装苗的场所和基础设施;
(三)有与天然橡胶生产许可单位签订种苗来源的协议;
(四)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或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经营种苗所在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垦系统的向农垦总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天然橡胶种苗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行政许可规定日期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对申请者的基地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具体审核和审批程序按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具有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所生产的种苗需委托他人代销橡胶苗的,应签订书面委托代销协议,并报当地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托方不得再委托第三者代销种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