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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基地育苗的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增殖苗圃的面积占10%以上;

  (二)有必备的育苗生产的基础设施、设备和植保器械;

  (三)有2名本专业技术人员和育苗技术工人;

  (四)有1名天然橡胶种苗质检技术人员;

  (五)苗木品种采用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确定的天然橡胶品种。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增殖苗圃技术档案。包括建立时间、品种名称及来源等;

  (二)建立育苗技术档案。包括砧木种子和芽条的数量及来源等;

  (三)建立病虫害防治制度及档案;

  (四)建立橡胶苗销售信息档案。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由省农业(农垦)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由市县农业(农垦)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凡在本省从事天然橡胶种苗(芽接桩苗和袋苗及高截杆苗)商品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省农业厅(农垦系统的向省农垦总局)申请,获取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方能从事天然橡胶种苗的生产经营活动。

  凡在本省从事天然橡胶种苗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垦系统的向省农垦总局)申请,获取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方能从事天然橡胶种苗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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