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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农字〔2010〕159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热作主管部门:

  天然橡胶是海南省主要农作物。为规范我省天然橡胶种苗市场,推广优良橡胶种苗,促进天然橡胶高产、高效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
海南省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天然橡胶是海南省主要农作物。为促进天然橡胶产业发展,规范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植物检疫条例》等规定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橡胶种苗是指采用《天然橡胶种子》(GB/T17822.1-2009)规定的天然橡胶种子培育砧木苗,采《天然橡胶苗木》(GB/T17822.2-2009)规定的芽条作接穗,经芽接、抚育和经出圃前处理的达到规定标准的苗木。天然橡胶苗木包括芽接桩苗、袋装苗和高截杆苗。袋装苗又分为袋装芽接桩苗、袋装小苗芽接苗、袋装籽苗芽接苗。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天然橡胶种苗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橡胶种苗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负责海南农垦系统区域内及海胶集团的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天然橡胶种苗的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天然橡胶种苗繁育生产基地,确保天然橡胶种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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