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物业管理协配合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一线管理人员的《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增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守法意识,依据服务合同约定,努力为业主做好服务工作。具体培训时间,由负责组织单位定,须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掀起宣传造势高潮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
1.《条例》实施前十天,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省物业管理协会,要积极联系、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媒体的影响力开展专题报道,并组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在物业管理发展较快的海口、三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日活动,具体活动由海口、三亚两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省物业管理协会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在各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活动,使广大业主了解《条例》条文的基本含义,增强业主依法维权意识。
3.实施前一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全省《条例》宣讲大会,会上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仁杰作重要贯彻实施指示。会场地点定在海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开展全省《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是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内容,是引导业主理性消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的有力举措,是厘清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的有效途径。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结合辖区实际,科学筹划,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顺利开展。于9月20日前,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条例》宣传活动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服从大局,立足长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参与宣传的主动性、自觉性。要结合企业实际,以实现宣传目标为出发点,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企业的各项宣传活动落实到位。
(三)协调联动,及时沟通
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扎扎实实搞好宣传活动,防止走过场,把宣传活动落在实处。
联系人:毕 华
联系电话:65353005
附件2
《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参阅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