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建房函[2010]2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省物业管理协会:
《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厅制定的宣传活动方案(见附件),结合实际,制定《条例》实施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通过举办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形式认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学习《条例》,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物业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与原《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比较,《条例》在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了重大突破,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认真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建立、运作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指导监督工作,引导业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
(二)全面推开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管理程序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则,遏制虑假招标投标、默契陪标、暗箱操作等现象,严肃查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
(三)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以及服务质量差、收费不规范、业主投诉多、社会形象差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质。2010年12月31日前要建立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完善投诉举报制度。